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71991********,汉族,文盲,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白色市那坡县**乡**村**屯**号,常住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许,洋浦交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普瑞华庭小区前路段设卡对例行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对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AEFBZC85FHD0****)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被告人岑某某的酒后无证驾驶。经现场口吹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9mg/100ml。经抽血化验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 95mg/100ml。岑某某对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岑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岑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月武
书 记 员:吴可任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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