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时,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搭载刘某某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三路出南翔二路南92米处,撞上由张某甲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粤FV****号小型轿车车尾,造成被告人岑某某昏迷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52.7mg/100ml,系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2. 证人证言;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5.情况说明; 6.现场勘验、调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98****(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82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