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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327198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0月2日21时17分,被告人岑某某醉酒(经鉴定,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0.05mg/100ml)驾驶贵ES****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与石羊街交叉路口时,遇到现场执勤民警设卡查车,被告人岑某某在下车逃跑后被追赶上来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岑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18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财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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