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桂JR****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岑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货场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归案后,岑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1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2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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