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16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12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聂某某),沿慈溪市掌起镇直江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慈掌路与直江北路路口往北300米附近时,与被害人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瓶驱动)发生碰撞,造成聂某某、解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岑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登记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岑某某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47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经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收条、协议书、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酒驾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聂某某、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候审(手机号码:1599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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