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3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2019年12月10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对开路段,与被害人吴某初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双方受伤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岑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2.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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