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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黄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522726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号**号。因吸毒于2020年9月2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9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1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9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在收取本县吸毒人员徐某某500元毒资及100元的好处费后,被告人岑某某为完成交付,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支付300元毒资及50元好处费。随后,黄某某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毒品交易事项。受杨某某指示,被告人文某某在获取毒品、收取黄某某给付的200元毒资后,到贵州省独山县**网吧门口将毒品交付给黄某某。当日,在获取毒品后,岑某某以邮递的方式将毒品交付给徐某某。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从徐某某处扣押该快递包裹并从中提取0.17克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民警将在该所内检验尿液、毛发的岑某某抓获。2020年9月26日15时许,贵州省独山县禁毒大队民警在禁毒大队内将黄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1日1时45分,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百泉派出所民警在该县**会所将文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镇

检察官助理:胡强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均电子化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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