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住南宁市江南区**界**栋**单元**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住南宁市江南区**界**栋**单元**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岑某某、邱某某商议利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并在南宁市江南区**界**栋**单元**号房内通过网络购买了作案用的手机、电话卡及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9月2日,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岑某某、邱某某,依法扣押到手机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对从被告人岑某某处扣押的vivo X9plus 型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从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34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房租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民个人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款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牡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岑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三百二十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