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职业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号。
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岑某甲为获不法利益,于2019年7月份开始,租用桂平市**小区**栋**号房,通过手提电脑、手机等工具,利用即时通讯工具QQ和徼信等,组建赌博QQ群(因不断被打击而更换群号,案发前最后一个群名为“灵顺-667")。其具体赌法为:以澳洲幸运8赌博平台的开奖号码为依托,招揽赌徒加入通讯群后,以网络翻摊、大小、特码等形式在其开设的博QQ群上进行赌博,QQ群上只显示赌博分数和开赌情况,其另外使用微信私下添加参赌人员微信以做****。为更好的管理赌博QQ群,被告人岑某甲于2019年7月开始以每天人民币15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聘请被告人莫某某做管理员,专门为赌徒上分、结算赌徒赌资以及整理每日输赢情况等工作。经查,至2019年10月15日案发时“灵顺-667”共招揽了辛某某、岑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参赌。
赌徒被告人蒋某某因参与赌博认识了被告人岑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份开设亦模仿被告人岑某甲的做法,自行组建了赌博QQ群“长营8",以上述同样的赌博模式发展赌徒进行赌博。因资金不足,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岑某甲商量好,“长营8"的赌博QQ群由被告人岑某甲占8成股份、被告人蒋某某占2成股份。日常操作由被告人蒋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岑某甲利用远程监控软件监控该群的输赢情况,并交代被告人莫某某和被告人蒋某某对输赢情况进行清算。至2019年10月15日被查获,“长营8”群共招揽了黄某某、施某某等多人参赌。
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辛某某、岑某乙、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手机取证数据报告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岑某甲、莫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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