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岑某某(别名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2006年6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19年7月2日因赌博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房)。2019年5月9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决定对李某甲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四个月二十二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疯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镇**区**号**工作,暂住东莞市**镇**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岑某某、孟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在本市横沥镇选取出租屋、商铺等非固定地点,以扑克牌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作为赌场荷手,进行发牌和抽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其与被告人李某甲合租的本市**镇**路**号,聚集人员,用扑克牌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默认并在赌场中充当荷手获取好处费。岑某某给了孟某某400元好处费,让孟某某介绍人过来赌博。当晚参赌人数达十多人,由李某甲和杨某某轮流充当荷手,每局抽水10元至30元,每抽水到300元左右时,就把水钱交给岑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在赌局结束后,从水钱里各拿了约300元好处费。
(二)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托外号为“大桥”的男子向二手房东沈某某以月租的形式,承租了本市**镇**路**号**房。2020年1月2日23时许至1月3日凌晨,被告人岑某某、孟某某组织了几十人在该处用扑克牌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轮流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10元至30元,所得水钱交给岑某某和孟某某。当晚,杨某某获得300元好处费,李某甲获得400元好处费。
(三)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让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提供其位于东莞市**镇**区**店作为赌博场所,并承诺事后会给几百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岑某某、孟某某组织二十多名赌博人员到**店内赌三公,由杨某某充当荷手,每局抽水10元至30元,抽水到300元左右时,就把水钱交给岑某某和孟某某。1月4日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千百度造型店内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岑某某、孟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周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等人。
岑某某、孟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赌资等作案工具,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岑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孟某某等另四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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