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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身份证号码4524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地产**,户籍所在地钟山县******。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岑某某明知无偿还能力,以帮客户走银行流水为名向被害人刘某某借钱,被害人刘某某于同月27日向被告人岑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5万元。被告人岑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当日将钱用于网络赌博。

同年5月间,被告人岑某某邀请被害人王某某共同出资帮江门市江海区****小区*栋***业主温某某办理赎证,以从中牟利,被害人王某某又邀请被害人刘某某参与。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岑某某介绍温某某向邱某某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赎证并当场签订了贷款合同,后邱某某于次日向温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被告人岑某某故意隐瞒上述情况,于29日晚21时许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南苑一街诚诚地产与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商量后,决定由被害人王某某出资2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出资15万元、被告人岑某某出资8万元共同办理赎证。同月30日及31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岑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并由冯某某代出资199998元。被害人刘某某将岑某某未偿还的另一笔借款及利润共计10.2万元抵作出资,并于同月30日向被告人岑某某提供的账户汇款4.8万元。被告人岑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与二被害人联系,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岑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兴大厦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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