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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山西**科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运城市绛县**镇**村**,登记日期:2009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路**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1月3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西**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注册成立山西**科贸有限公司,让王某某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由其实际经营。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彭某某多次在翼城县**公司购买生铁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多次接受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的赵某某(已死亡)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发票共计96份,发票金额9267793.17元,税额1575524.83元,价税合计10843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资金回流统计、购销合同、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科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山西**科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绛县**路**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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