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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号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联系优惠的修车,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三次将15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山某某联系拖车将被害人宋某某的轿车拖至修理厂,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三次将7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被告人山某某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共计25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后被告人山某某将被害人马某甲的青A*****轿车抵押给被害人宋某某,诈骗金额合计25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马某甲在城北区**小区将13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山某某,后被告人山某某以帮助维修车辆为由将被害人马某甲的青A*****轿车开走,被告人山某某将被害人马某甲的青A*****轿车抵押给被害人宋某某。青A*****飞度牌轿车价值12000元,诈骗金额合计153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628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当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优惠进行车辆保养,被害人刘某甲将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山某某,当日晚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8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诈骗金额合计41083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4.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王某甲购买车险,被害人王某甲在城北区**家属院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486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王某甲优惠购买轮胎和轮毂,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后被告人山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和2019年11月2日微信转账方式退还被害人王某甲10000元和1000元,诈骗金额合计13763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山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青A*****越野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甲。

5.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乙的车辆出险并走报废理赔的程序,但需要先支付费用,被害人马某乙在城北区柴达木路万豪酒店旁工商银行内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乙办理贷款需要购买一份人寿保险,被害人马某乙在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5000元转给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山某某在湟中县**镇**村将被害人马某乙的青A*****面包车拖走,诈骗金额合计22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青A*****面包车由证人王某乙交回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6.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96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7.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马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66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8.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96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9.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杨某甲在西宁市城北区**市场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18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0.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金岛4S店内将3000元现金车险款交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山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号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修车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某青A*****越野车开走,后被告人山某某将青A*****越野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甲,青A*****越野车由被害人王某甲上缴至公安机关后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合计诈骗金额45000元。

1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978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2.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赵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赵某甲在城中区**路**号**小区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65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戴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85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其维修汽车,被害人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诈骗合计金额为9853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4.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丁,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马某丁在城东区车管所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85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5.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张某乙在城西区新华联家园二期光大银行门口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10391元车险款支付给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6.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陈某某在城北区**市场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两次将1110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7.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赵某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车险,被害人赵某乙在城北区**公司**营业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49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8.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王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山某某,被告人山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王某丙在城南新区*****厂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700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19.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贾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车险,被害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736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20.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山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杨某乙,谎称可以帮其购买优惠的车险,被害人杨某乙在城北区门源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853元车险款转给了被告人山某某。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二十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山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骗取二十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取得车辆保险的保险费,合计19429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山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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