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本市**路**公寓,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同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释放;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山某某借用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西藏**有限公司**基础建设工程,2018年10月,山某某为了直接拿到该工程余款,在未取得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一份内容关于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委托山某某全权办理工程后续事宜及将工程余款转入山某某个人账户的委托书,并通过小广告联系了私刻印章的人员,将一份印有“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印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伪造的委托书通过电子版提供给私刻印章的人让其在该委托书上伪造印章,几天过后对方在伪造的委托书上加盖了伪造的“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印章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山某某,之后山某某使用该伪造的委托书从西藏**有限公司处收取工程款234781元。经鉴定,被告人山某某制作的委托书上的印章盖印与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印章盖印不是同一枚。现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伪造重庆市**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拉萨市**路**公寓,联系电话:1888901****。

2.案卷3册、光盘4张、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