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慈溪市**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开发区**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胡**,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屠某甲与屠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共同商定,被告人屠某甲以其独资设立的慈溪市**厂(以下简称**塑喷厂)的经营权及现有机器设备出资,屠某乙与范某某共同注资,将该厂生产规模扩大后经营喷涂业务,并约定由被告人屠某甲负责该厂日常业务指导及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衔接,由屠某乙负责该厂生产经营、管理,由范某某负责该厂营销业务,**塑喷厂所获利润,除被告人屠某甲从中领取每月至少0.5万元的报酬外,其余由屠某乙与范某乙平分。随后,被告人屠某甲出面租赁慈溪市**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路**号)的已建厂房作为**塑喷厂经营地。
2017年1月19日,**塑喷厂以《年产18万件塑料件技改项目》经原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后筹建,同年11月17日,原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该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厂在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因加工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于厂区内的一小仓库。
至2018年春节前后,因上述小仓库容积有限,屠某乙经与被告人屠某甲、范某某沟通后,雇佣工人凿厂区围墙开门,于东围墙外侧荒地上浇筑水泥地坪、搭建违章房二间,后组织员工将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违章房内堆放。同年5月始,屠某乙因故与范某某区分生产线各自经营个人所接业务,被告人屠某甲出面管理范某某的生产经营,但屠某乙与范某某均以**塑喷厂名义对外承揽加工业务,且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仍由屠某乙负责处理,或堆放在厂内、或堆放在违章房。同年10月16日,经有关单位催告自行拆除上述违章房后,屠某乙组织员工将违章房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堆放、倾倒在该建筑外围荒地上。
2019年10月30日,屠某乙代表**塑喷厂与宁波大地环保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协议。至案发,该厂已累计处置危险废物2次合计5.29吨,但始终未处置倾倒在厂外的危险废物。
2020年9月9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到信访件后实地勘察**塑喷厂,发现该厂东围墙外侧堆放、倾倒的危险废物,即组织清理、称重,安排宁波诺威尔新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运处置。经二次称重,倾倒在厂外的危险废物重3.3吨,其中,盛装危险废物用铁桶2只,重0.16吨。经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塑喷厂东围墙外侧露天空地上堆放的废油漆渣和装有沾染废油漆的杂质铁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900-252-12和900-041-49的危险废物。
到案后,被告人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查办案件移送函、查获经过、执法现场照片、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书(直接认定)、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慈溪市**塑料喷涂厂《年产18万件塑料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及批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说明、称重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镇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违章建筑处置履行催告书、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口信息等;
2.证人范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屠某甲及同案犯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甲伙同他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甲现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3559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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