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女儿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彭丰牌三轮电动车(载带妻子王某某)由南北行驶至颍上县**乡**队**路口处时,因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由东向西崔某某驾驶的黑色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崔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屠某甲承担此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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