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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某某非法行医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屠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至今仍在本市南湖区**镇**村为他人进行诊疗活动。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屠某某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被嘉兴市南湖区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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