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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某某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332号世贸林某某1栋1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王某甲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罗某某等人制作“富昌国际”虚假网络恒指期货交易平台,由王某甲等人负责招商,诱骗客户将钱款投入到该“富昌国际”平台,后王某甲发展姚某某等人为代理商,姚某某又发展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及冯某某(已判决)为代理商。

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伙同冯某某,先安排魏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微信将不特定被害人拉入事先开立的群内,后安排张某某(已判决)为业务经理,由张某某具体领导郑某某稳、谭某某、陶某某、田某某、鲍正宗、黄某某、袁某某、杜某某、詹某某、孔某某(均已判决)等公司业务员,引导微信群内的被害人到网络直播课堂听取由刘某某、喻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假扮的讲师讲课。期间,上述业务员在群内冒充真实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上述讲师所介绍的“富昌国际”平台,互相配合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在群内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以制造该富昌国际”平台收益高的假象,最终引导被害人将钱款投入到该“富昌国际”平台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已查明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伙同冯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3 264 345.57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其中骗得韩艳某某42 175元,潘某某文静70 699.49元,王某某高锋209 700.04元,谢某某天宇237 009元,押某某专岭270 000元,杨某某世碧24 893.75元,杨某某树吉87 806.25元,马某某福喜88 000元,马某某学锋164 600元,潘某某刘峰130 000元,李某某丙霞39 910元,李某某元国19120元,孙某某震70 656.25元,戴某某君兰202 200元,韩某某光33 999元,黄某某立明11 000元,李某某晓军375 000元,陈某某方40 000元,洪某某义道30 071.04元,孟某某淑芬530 900元,张某某建华121 000元,张某某松青75 217元,邱某某丽艳305 471.25元,王某某玉芬83 91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57万余元。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与冯某某等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劝说同案被告人张某某、何川、屠智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诈骗话术培训材料、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客户名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王跳、姚小丽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君兰、洪某某义道、李某某丙霞、李某某晓军、孟某某淑芬、潘某某刘峰、潘某某文静、孙某某震等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屠元多屠某某和同案犯姚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屠智、喻某某、操昱、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柯群                                      

检察官助理:管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屠元多屠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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