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上海市黄浦区人,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2003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屠某某于2017年在喀左县利州街道**餐厅结识了被害人贾某某,得知贾某某要为其子办理部队的伤残证后,被告人屠某某谎称其可以办理部队的伤残证,并以找关系送礼为由,先后8次从贾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7900元;2017年11月,屠某某谎称可为贾某某之子办理大专文凭,先后在贾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7800元;2017年冬季,贾某某没有缴纳取暖费私开阀门被喀左县**发现,屠某某称可以找到供热公司不予处罚,以需要送礼为由,在贾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元;2017年末,被告人屠某某对贾某某谎称设计院有淘汰的电脑,贾某某以每台500元的价格预买12台,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8年2月份,贾某某家要拆迁,被告人屠某某谎称其可以找到“谭县长”,多得拆迁补偿款,以需要请“谭县长”吃饭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8年,被告人屠某某谎称要去湖南**为贾某某之子办理伤残证,以需要路费和请人吃饭为由,在贾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份,屠某某谎称要帮助贾某某在喀左县**镇租500亩土地,骗取贾某某人民币600元。
屠某某共计在被害人贾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1800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屠某某结识被害人李某甲,称可以找关系为其出售喀左县大城子镇*村大棚办理过户,以需送礼为由,在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判决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鲍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萍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