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屠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丽湾村252号自己家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方某乙、方方某丙、方某甲、方某丁、张某某、林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后转投于上家屠爱丽(另案处理)。经查明,被告人屠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累计人民币达412024.1元,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紫云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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