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37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7月19日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屠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R8****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出横潭村路东14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州市花都区**街**山**里**区**巷**号,联系电话1343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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