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兴化市**乡**村**号。被告人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姚某某亲属沈某某、被害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沈某某、被害人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时29分许,被告人屠某某驾驶苏JD****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曹邮仪线(333省道)21KM+850M处,与由东向西周某乙驾驶的苏KR****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三轮汽车乘员姚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住兴化市**镇**村**组**号)多器官损伤死亡、乘员周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住兴化市**乡**号)轻伤一级。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陈述;
4.被告人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检察官助理:赵梦格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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