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展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展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51********,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镇**组。被告人展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展某甲以建灵堂为由,未经史某某、杨某某同意,私自雇用铲车将史某某、杨某某位于埇桥区芦岭镇**桥北边的房屋共19间推倒毁坏。经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房屋价值为人民币20204元。

2018年11月16日,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展某甲,让其到芦岭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被告人展某甲主动到芦岭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芦岭煤矿征迁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展某乙、芦某某、展某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琴

检察员 徐昆仑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展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叁册,补查材料柒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