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0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组,无固定职业及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展某某冒充新疆**物流司机和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并安排不知情的司机将位于温宿县**核桃加工厂内的833件4.04吨的核桃拉走,存放在马某某(另案处理)找的果园。同年10月12日、10月13日,展某某和马某某分两次将650件核桃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卖给阿克苏市**市场开干果店的张某某,非法获利42250元。经鉴定,4.04吨核桃共计86860元钱。赃款被其挥霍,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春江
2020年9月5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1册;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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