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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展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鲁******黑色现代轿车,窜至高密市**街道**村一胡同内被害人徐某某家门口,盗窃徐某某的一辆浅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电机号:YWDJ010-800B14,车架号:HD48V800W1********),后展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匿于高密市姜庄镇安河村姜至红经营的手套厂库房内。2019年11月19日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550元;

2、2019年11月1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展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鲁******黑色现代轿车,窜至高密市**街道**村**小区**号楼车库内,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白色昌胜牌电动三轮车(电机号:181106695,车架号:XLK********),后展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匿于高密市姜庄镇安河村姜某某家中过道内。2019年11月19日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440元。

综上,被告人展某某盗窃电动三轮车两辆,共计价值10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成人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展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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