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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6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展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席某某和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在其位于平阴县**镇**村**号的家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中:

(1)2017年阴历7、8月份的某日下午,2018年阴历2、3月份某日下午,2018年阴历8、9月份某日下午展某某三次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丛某某在其家中西堂屋内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每次收取100元,共计300元;

(2)2018年3、4月份的某日下午和2018年阴历八月十五左右的某日下午展某某两次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刘某某在其家中西堂屋内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每次收取100元,共计200元;

(3)2018年12月份的某日下午展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其家中西堂屋内发生性关系,展某某收取100元;

(4)2018年12月份的某日下午展某某两次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付某某在其家中西堂屋内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每次收取100元,共计200元;

(5)2019年4月份的某日白天展某某介绍卖淫女席某某与王某某在其家中西堂屋内发生性关系,展某某收取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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