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屈统中,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3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盗窃,于2011年5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统中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屈统中携带一字锣丝刀、手电筒,窜至临海市古城街道**道**号,通过溜门进入院子大门,拉开被害人胡某某家一楼的大门后,溜门进入屋内,尚未盗窃财物时听到外面有声音即出来,在院子天井里被回到家的胡某某夫妻碰见后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屈统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屈统中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统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统中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统中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屈统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统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屈统中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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