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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屈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9196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鄂襄樊货**号采砂船船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号,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自然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 被告人屈某甲在湖口县舜德乡螺丝山鄱阳湖水域用加装小型吸砂泵的赣九江货**号深仓铁船非法采砂,共采砂44船,非法获利人民币211400元。其中卖给了余某某(另案处理)37船砂,赃物价值人民币167900元,卖给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7船砂,赃物价值人民币43500元。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屈某甲在上述地点用“鄂襄樊**号货船”非法采砂,共采砂37船,均卖给了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2445元。2018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屈某甲在九江化纤厂余某某的码头卸砂时被九江市水政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查获。

综上,被告人屈某甲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共非法采砂81船,非法获利人民币373845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屈某甲到湖口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湖口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屈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皮记账本、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屈某甲2017年、2018年采砂交易情况一览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口县水务局案件移交函及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屈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屈某甲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湖口县舜德乡螺丝山鄱阳湖水域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2018年的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爱初

                 2019年12月25

附:1.被告人屈某甲的联系方式:1376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黑皮记账本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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