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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现居住地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2009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0月24日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我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号楼**室,因感情受挫产生轻生的念头,遂将自己家中门窗关闭打开厨房内天然气,利用天然气中毒的方式自杀。当日凌晨4时许接到报警后,110、119、120及天然气公司抢修人员赶到现场实施管制,经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检测,发现楼道天然气浓度值为469PPM,为防止闪爆遂联系开锁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将房门打开后,天然气公司人员再次在房门口测量天然气浓度值为1296PPM,为防止救援人员中毒及静电引起室内闪爆,待室内天然气排放约两三分钟后民警及120救援人员进入室内,发现被告人屈某某坐在厨房的凳子上,呼叫其已无知觉。

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北辰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天然气泄漏事件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

1、经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该户外楼道天然气浓度为469ppm,在该户门缝处天然气浓度为1253ppm。为确保安全,让人们对泄漏的天然气引起警觉,城市天然气均按照国标规定使用四氢噻吩进行加臭,该加臭剂属于易燃、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若大量吸入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2、该户外楼道天然气浓度为469ppm(0.0469%),该户门缝处天然气浓度为1253ppm(0.1253%),未达到天然气爆炸极限5%-15%(50000ppm-150000ppm)的范围,人员长时间在此环境下可能出现轻微缺氧和中毒情况。但若无人及时发现和报告,或未得到迅速正确处置,户内及公共区域的天然气浓度将进一步升高,达到爆炸极限后随时会引起闪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修工单及员工信息、现场天然气测量浓度值、消防支队未央大队抢修救援出车单、出警情况说明、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天然气泄漏事件相关情况的说明、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郝某某、屈某乙、屈某丙、侯某某、魏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不能正确对待个人感情,深夜在居民小区住所内采用天然气中毒的方法自杀,致室内天然气浓度较大,随时都有发生闪爆的可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在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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