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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罚具结书,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屈某某未经审批,在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嘎查其儿子纪某某承包的草原上共计开垦草原308.64亩,并种植了土豆、玉米等作物。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已全部种植柠条、柳树恢复被占用的草原植被。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昂素镇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开垦土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遥感判读原有水浇地情况说明、开垦土地遥感影像图、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嘎查屈某某开垦土地、基本农田、土地确权关系示意图;开垦地块与草原证、林权证关系示意图、2011年2018年昂素镇管护费落实到户明细、草原承包权证、草原经营权证、林权档案、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屈某某林权证内土地类型的说明、植被恢复现状情况调查表、关于调取屈某某土地确权地块位置和亩的说明等书面材料;2.证人纪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308.64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日格乐

2020年6月11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嘎查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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