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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0015,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6月17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洛川县风栖镇*****号,2008年至2015年任凤栖镇**村村主任,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任洛川县凤栖镇黑***村委会主任,住洛川县风栖街道办**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洛川县凤栖街道秦腰村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将该村所属御璟苑小区三产用房委托陕西江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维实业)施工建设,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御璟苑小区开发合同。

江维实业因需向银行贷款,与秦腰村商议将该开发合同予以公证。2012年6月13日,江维实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时任秦腰村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时任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屈某某,来到洛川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债权人李某甲来到公证处找债务人张某某讨要其为秦腰村修建公寓楼所欠工程款,并向公证处发来律师函,要求双方暂停办理公证业务。李某某为了尽快办理合同公证,便为张某某担保了其与李某甲的150万元债务。李某甲离开公证处后,三人继续办理开发合同公证。此时,屈某某见李某某为张某某担保了150万元,也向李小江索要50万元,否则不配合办理公证。因李某某当时没钱,被告人屈某某便要求李某某为其出具50万元的收条,待合同公证贷出款后将钱给他,再抽取条据。无奈李某某急需办理开发合同公正,被迫给屈某某打了收条后,开发合同公正手续才得以顺利办理。此后屈某某在立项招标过程中,多次向李某某以不同的理由要钱,在2012年7月3日,屈某某找李某某索要现金6.5万元,并为李某某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退房款陆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屈某某在秦腰村三产综合项目“御璟苑小区”内未购得房子,也未向江维实业交过购房款,且屈某某也不符合购房资格,故该笔6.5万元为屈某某向江维实业索要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归案经过;

4、御璟苑小区开发项目相关资料;

5、公证卷宗;

6、屈某某相关任职资料;

7、收条;

8、情况说明;

9、江维公司与屈某某2012年至今经济往来、村民安置房登记资料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两份、录音资料及搜查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担任洛川县凤栖镇秦腰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洛川县凤栖街道办**行政村,电话150****2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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