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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办****,农民。2013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8日9时30分许,根据情报线索在长安区魏寨街办**村公安民警将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嫌疑人黄某某供述其所吸食的冰毒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7岁,长安区**村人,无业,在逃)处购买,民警遂对该王展开布控,让吸毒人员黄某某以购买毒品为由主动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在电话中称其在外地,另委派其小弟屈某某在鸣犊街道与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鸣犊街道“**便利店”门口等待交易,被提前布控的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屈某某上衣口袋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后又根据其供述,在其家中床头柜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六小包。经审查:被告人屈某某在2015年1月20日前后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以每包24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1000元冰毒,后于1月28日下午16时许受王某某电话指使预谋以3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小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牟利。经毒品鉴定,从被告人屈某某身上及其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

6、毒品检验报告。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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