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屈某某,(绰号“五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宾阳县宾州**街**号,住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至4月间,被告人屈某某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在上林县境内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给蒙某甲、蒙某乙、温某甲、韦某甲、温某乙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先后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蒙某甲。
2.2020年4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先后9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蒙某乙。
3.2020年3至4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先后2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温某甲。
4.2020年2至3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先后2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韦某甲。
5.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屈某某贩卖1次毒品冰毒给温某乙。
6.2020年4月22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林县明澄路加油站对面抓获被告人屈某某,从其身上、驾驶的车辆内及藏匿毒品的地点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共计45小包,净重13.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蒙某甲、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黄宝刚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在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拾肆册、光盘壹拾柒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