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冷水滩区**局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屈某某通过社会上的朋友“光头”弄得到一份盖有虚假公章的虚构的湖塘路社区居委会《装修合同》,后屈某某持该份虚假合同找到钱某某,屈某某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与钱某某签订共同投资湖塘路社区居委会装修《协议书》,骗取钱某某人民币十六万元。案发后,屈某某家属将十六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对屈某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到肖家园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装修合同》、《投资协议书》、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屈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屈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湘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