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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49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北省秭归县**镇**居委会**组,暂住云南省昆明市**路**园**栋**室。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延长刑事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同年11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屈某某同时扮演“王某某”“分析师赵老师”两个虚拟身份与被害人顾某甲QQ聊天的过程中,虚构投资盈利假象,诱骗被害人顾某乙在“**外汇”平台注册交易账户,入金人民币2.8万余元。嗣后,被告人屈某某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手续费提成,并致使被害人顾某甲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8月,被告人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诱骗被害人顾某甲在PHY平台注册交易账户,入金13万余元。嗣后,被告人屈某某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手续费提成,被害人顾某甲见亏损而出金,实际经济损失2000余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诱骗被害人顾某甲在AG平台注册交易账户,入金29万余元。嗣后,被告人屈某某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手续费提成,致使被害人顾某甲实际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屈某某虚构“王某某”“分析师赵老师”身份,通过QQ号与被害人顾某甲联系,虚构投资盈利假象,骗取顾某甲先后在“**外汇”、PHY、AG平台入金,后通过频繁交易致使其账面亏损,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姜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屈某某曾在昆明**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任职,从事代客炒卖境外期货交易,被害人顾某甲提供在AG平台的联系人“王某某”“王助理”“赵老师”均系被告人屈某某。

3.中国建设某某某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AG平台账户截屏等书证,证实被害人顾某甲在“**外汇”、PHY 、AG平台的出入金及部分交易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及司法鉴定及提取的电子数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屈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并从该电脑主机内提取被告人屈某某使用“王某某”“分析师赵老师”身份与被害人顾某甲的QQ聊天记录等内容。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屈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屈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奇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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