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镇**庄**组,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区**路**号**栋**单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屈某某利用曾在微信出售瓷砖,并取得客户匡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3日分三次以给匡某某购买瓷砖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22830元,挥霍。

2、被告人屈某某利用曾在微信出售瓷砖,并取得客户王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3月29日以给王某某购买瓷砖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在王某某的追要下,被告人屈某某返还王某某财物11950元,其余的挥霍。

2019年8月23日、8月24日被告人屈某某近亲属代被告人屈某某赔偿了匡某某、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被告人屈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志传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附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