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81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乡乡政府宿舍**号。2017年4月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1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屈某某在自己位于丰城市**乡**村靠近丰厚一级公路涵洞边的工棚内,容留林某某、屈某某、汤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容留多人在自己工棚里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一张;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