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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中共党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屈某某在任****快递**网点主管时,该网点员工易某某在送货期间驾驶一辆三轮车将一名路人撞伤,****分公司先期垫付医疗费用72458.7元。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分公司67737.7元。分公司负责人嘱托屈某某处理此事,将赔偿款要回打至公司账户。2020年5月26日,屈某某陪同事故当事人易某某到东安县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赔偿款领回。当天,易某某通过微信转了63737.7元给屈某某(已除去自己垫付的4000元),屈某某收到此款后未向公司报备,也未将钱转至公司账户。到8月18日分公司负责人联系屈某某到银行转账,屈某某到银行后以卡丢失为由拒不转账,而实际上屈某某已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和购买彩票等挥霍。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屈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3日,屈某某将63737元转账退回至****公司账户,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转账纪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已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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