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5********,汉族,半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区**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社区**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严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8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以上六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共同出资租用房屋并购置麻将机、筹码等赌博用具,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楼**楼上开设赌场,用麻将“卡五星”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张某甲、蔡某某通过收取“台子费”获利,另由被告人严某甲、王某某提供资金在赌场放码,通过收取“水钱”获利。十余天后因发生矛盾,严某甲退出,由其提供资金并雇佣王某某在赌场放码(1万元周息300元),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持筹码主要找严某甲、王某某进行对账结算。该赌场经营至2017年6月,参赌人员累计达40余人,经对参赌的25人进行核查,该赌场用作赌注的资金、换取筹码的资金和通过赌博赢取的资金等赌资合计7.00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在2017年3月份左右退出,其应对赌资3.86万元负责。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和胡某某在原址继续开设赌场用麻将“卡五星”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张某甲提供资金并雇佣被告人屈某某在赌场放码。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持筹码找被告人张某甲、屈某某进行对账结算。该赌场经营至2018年5月,参赌人员累计达40余人,经对参赌的25人进行核查,该赌场用作赌注的资金、换取筹码的资金和通过赌博赢取的资金等赌资合计57.5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两次参与经营赌场,应对两次赌场赌资合计64.55万元负责。
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严某甲、王某某、屈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19日、26日、12月19日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严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严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严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599782****;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9780****;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5499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皇榜路2号1栋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87277****。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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