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镇。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3日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半夜,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兴隆大家庭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大客车油箱内的-35号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5元。
2、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丽晶西侧200米路边,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大客车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6元。
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鞍钢高中西墙外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大客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6元。
4、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鞍钢教育培训中心正门路边,盗窃被害人何某甲大客车油箱内0号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1元。
5、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屈智在鞍山市立山区恒大绿洲二期正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工程客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6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6元。
6、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聚果缘超市门前马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小型厢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7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3元。
7、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凤凰城小区1期旁边小道,盗窃被害人钱某某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4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8.4元。
综上,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76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铁石、桶、加油枪、电机、油管等;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乙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董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屈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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