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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贵州省**市**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屈某某窜至醴陵市**市场**小区、人人乐超市门前盗窃三辆自行车。

1、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屈某某窜至醴陵市水果市场对面的阳光雨露女子美容馆一楼板梯间时,发现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没有上锁,其趁无人注意时,将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屈某某以8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变卖。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捷安特自行车价值1456元。

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屈某某窜至金石小区21栋2单元一楼板梯间,发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其趁无人注意时,将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屈某某以8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变卖。

3、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屈某某窜至醴陵市人人乐超市前停车坪,发现一辆红色烈风马丁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锁,被告人屈某某趁无人注意时,将自行车盗走。同日被告人屈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当场扣押其盗走的红色烈风马丁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被盗的自行车红色烈风马丁山地自行车价值为3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资料、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及淘宝订单详情截图、指认照片;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醴价认定【2020】25号文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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