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街**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屈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酒店北边的巷子里,将白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202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高陵区**酒店楼下,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
3、2020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高陵区**楼下,将秦某某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屈某某在高陵区**寻找盗窃目标时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泾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扳手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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