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窜至武清区大良镇营门赵庄村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用钥匙打开韩某某家院门进入正房东屋,窃取冰箱1台,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冰箱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绍敏
检察官助理 赵子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在户籍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补充材料一册、律师手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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