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去至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滨河西路与安拱路交叉路口**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窃走,后将该电瓶车以920元的价格卖给岳池县**镇**路**号**车行的王某某。2020年10月22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屈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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