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车立方负一楼**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再次到店内上班时,被我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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