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034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凤城二路老房子网咖上网,借用网管胡某某的手机后,发现胡某某手机内支付宝软件未设置登录密码且花呗额度较高,便用胡某某支付宝花呗给自己会员卡充值200元,又购买了一包12元的香烟和一瓶5元的脉动饮料,删除交易记录将手机归还胡某某。归还手机后屈某某发现胡某某并未发现其盗刷行为,便再次向胡某某借用手机,拿到手机后屈某某到网吧楼下的OPPO手机专卖店挑选手机,因不知道支付密码无法支付,返回网吧在网上查询更改密码的方法,后利用发送短信验证码更改支付宝支付密码,再次下楼到OPPO手机专卖店,挑选了两部OPPOR17手机(一部蓝色,一部紫色,均为8+128G内存,单价3499元),因着急返回,屈某某支付给店家7000元整,并未找零。将胡手机内支付记录及更改密码短信删除后返回网吧将手机还给胡某某,随后离开,将紫色的OPPO手机送给自己女朋友(已丢失未找回),自己使用蓝色手机(后以1800元出售)。
2019年1月3日被害人胡某某收到支付宝花呗还款短信,察觉到其支付宝被盗刷并报案,被告人屈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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