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场**期**号**女装门市内,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了两件**牌长款女士羽绒服,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羽绒服每件价格为430元,共计86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返回给被害人王某某。
2.2019年12月12日,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场**期**号**女装门市内,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了四件**牌女士长款衣服,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衣服每件价格为200元,共计800元。
3.2019年12月18日,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场**期**号**女装门市内,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了四件**牌羽绒服,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羽绒服每件价格为430元,共计1720元。
4.2019年12月25日9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场**期**号**女装门市内,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了三件**牌羽绒服,被王某某发现并制止;同日10时,屈某某再次来到尚品女装门市,盗窃了七件华**牌加棉衣,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棉衣每件价格为110元,共计77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返回给被害人王某某。
5.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市场**期**号**女装门市内,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了四件**牌毛呢褂,被王某某现场抓获,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毛呢褂每件价格为120元,共计48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返回给被害人王某某。
综上,盗窃物品价值共计4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牌女士羽绒服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6.辨认笔录:王某某对屈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然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