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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村,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3时许,在辽阳市宏伟区**村一卖店内,被告人屈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以及朱某某、李某某打麻将时与翟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屈某某抓起三、四颗麻将向翟某某面部撇砸,造成翟某某鼻梁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翟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屈某某对被害人翟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翟某某陈述;

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屈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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