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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争执,后两人在**镇**社区**村**组侯某某门前发生撕扯,期间,屈某某用拳头在侯某某面部、胸部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侯某某右侧第2-4肋骨、左侧2-6肋骨骨折,21牙齿根折,31Ⅲ°松动,现21、31牙齿缺失,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

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侯某某损伤程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浠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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