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塔吊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远大乡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屯。2016年12月27日被大庆市龙凤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早8时许,在双城区新兴镇新华村运粮河敬老院工地,屈某某与李某甲父子俩因工地的塔吊吊活发生口角,屈某某一气之下操纵塔吊吊着重物将李某甲砸伤,致使李某甲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李某甲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伤后四个月医疗终结。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屈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书、屈某某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候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一年零五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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